【食品容器具】桃園場-115年度「完善食品接觸物暨管理規範」法規政策說明會
〝依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項,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皆為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安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與產品標示等相關規範。為強化食品容器具及包裝製造業者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提升自主管理能力,本說明會將著重說明食品容器具相關法規,及說明食品容器具業者自主管理實施重點,並鼓勵食品容器具製造業者自願性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以提升產業衛生安全自主管理,歡迎食品容器具相關領域業者踴躍參加。